甲供材料如何纳税,甲供材料可以避税吗


营改增后对甲供材有什么税收规定? 1、营改增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
2、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清包工;
(2)甲供材;
(3)5月1日以前的老项目 。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交税的 , 征收率为3% ,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由税务局代开 ,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 。
3、根据税法规定 , 简易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
(3)纳税人销售旧货 , 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

我是甲方 , 现在需提供甲供材料 。 当乙方领用材料时 , 甲方材料的增值税如何处理?账务是怎么样的?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
甲方的税务处理 。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 , 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 , 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 , 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
在差额模式下 , 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 , 交由乙方施工 , 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 , 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 , 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 , 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
在总额模式下 , 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 , 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 , 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 , 然后交由乙方施工 , 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 , 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 , 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 , 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 , 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 , 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 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 , 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
对于建筑服务 , 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 , 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 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 , 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 , 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 , 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 , 在差额模式下 , 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 , 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 , 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 , 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 , 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 , 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 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乙方的税务处理 。 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 , 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 , 在差额模式下 , 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 , 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在总额模式下 , 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 , 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 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 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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